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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团体标准里写了“适合未成年人食用”?当心!《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正在“卡脖子”

时间:2026-07-27 浏览:
2026年7月15日,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了一则看似平静、实则分量极重的《关于规范制定涉及未成年人食品相关团体标准的提示》。
这则提示的背后,是市场监管总局在监管工作中发现——有部分团体标准组织已制定或正在制定涉及未成年人食品的相关团体标准,并已发出《提醒督促函》。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正在编制的,可能要推倒重来;已经发布的,可能面临废止。而在行业内,还有大量企业正在筹划立项“儿童零食”“青少年营养餐”“学生专用食品”等团体标准——他们可能还不知道,这条路已经走不通了。
核心观点只有一个:没有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的,任何团体标准都不得将“适合未成年人食用”等内容纳入其中。这不是建议,是底线。

一、三类主体的三种痛
对于正在制定团体标准的组织——立项已经获批,起草团队已经组建,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出。现在一纸提示要求“对照规定全面评估,审慎推进”。如果继续推进?可能违反《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如果立即叫停?前期的投入全部打水漂。进退两难。

对于已发布团体标准的组织——标准已经生效,企业已经依据标准生产产品、印制包装、投放市场。现在提示要求“自行组织梳理评估,对不符合相关法规的标准及时予以废止”。废止标准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依据该标准生产的产品的合规性瞬间悬空,包装上的“适合儿童”“学生专用”等标识瞬间变成违规标注。

对于依据团体标准生产产品的企业——以为有了团体标准就有了“护身符”,殊不知团体标准本身如果违法,企业据此生产的产品同样面临合规风险。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标准违法,产品何安?

二、为什么“未成年人食品”成了监管靶心?
第一层逻辑:法律依据缺失是根本原因。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写得清清楚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的,食品标识不得标称适合未成年人食用,欺骗、误导消费者。”这句话的潜台词是:如果你要在食品标识上写“适合未成年人”,必须先有上位法依据。没有?那就不行。
目前,国家标准主要覆盖0至36个月婴幼儿群体(如GB 107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等),而针对3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强制性食品标准尚未建立。全国政协委员郁瑞芬在2026年两会期间指出,“在行业标准方面,目前尚无专门针对3—18岁未成年人群体的国家级强制性食品标准,相关产品大多参照成人标准组织生产,在添加剂使用、营养成分配比等方面不匹配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在监管方面,针对未成年人食品的监管规则尚不健全,对于不符合未成年人健康需求的产品,缺乏相应处置依据,监管定性难度较大”。这意味着,绝大多数“未成年人食品”目前并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定依据

第二层逻辑:团体标准不能“自我授权”。 团体标准属于市场标准,其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但团体标准不能自行创设法律上没有的“资格” ——比如“适合未成年人食用”这个定性。这个定性必须有上位法依据,团体标准无权“自我授权”-。

第三层逻辑:从标识监管延伸到标准监管。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管的是“标识”,但团体标准一旦将“适合未成年人食用”写入标准文本,企业据此生产的产品在标识上标注同样内容——这就形成了 “标准文本→产品标识”的合规传导链。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的提示,正是切断了这条传导链的源头。

三、团体标准制定,远不止“写个文本”那么简单
很多组织以为制定团体标准就是“找几个人写个文本、找个协会挂个名、发个公告完事”。这是一个极大的认知误区。
一份合规的团体标准,涉及协会选择和沟通、提案与立项、起草与编制、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与编号、发布与实施、复审与废止等全流程。每一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和合规门槛。
以本次提示为例——如果一个团体标准组织在立项阶段没有对“未成年人食品”的法律依据进行充分论证,在起草阶段没有对《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进行合规审查,在审查阶段专家没有提出异议——那么这个标准从立项那一刻起,就已经走在违规的路上了。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明确表示:“后续如发现仍有违规团体标准的,将依据《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管理规定》采取相应管理措施。”这不是口头警告,是实打实的监管利剑。

实操建议一:已立项或正在编制的,立即启动“合规体检”
对照《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逐条审查标准文本中是否出现“适合未成年人食用”“儿童专用”“学生专用”等表述。如有,立即删除或修改。不要等,不要拖。审慎推进不是“慢慢推进”,是“停下来看清楚再走”。

实操建议二:已发布的,立即组织“废止评估”
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建议已发布的团体标准立刻组织专家进行合规性评审,如果确定存在违规内容,主动废止优于被动查处

实操建议三:计划立项的,先问三个问题
在启动任何涉及“未成年人食品”的团体标准立项之前,先问三个问题:第一,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第二,有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依据?第三,如果没有,凭什么说“适合未成年人”? 三个问题答不上来,立项就不要启动。
 
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团体标准制定是一项系统性、专业性的工程。从法规检索到合规审查,从协会对接到流程把控,从文本编写到专家评审——每一个环节都考验着团队对《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以及各行业专项法规的掌握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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